GB 15744-2019 英文版
GB 15744-2019: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5744-2019 英文版(現貨,9秒內發貨):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1 范圍
(相關資料圖)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及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正三
輪摩托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燃用氣體燃料或醇類燃料的車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37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道路試驗方法
GB 14622-2016 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四階段)
GB 18176-2016 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四階段)
3 術語和定義
GB 14622-2016和GB 18176-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Ⅰ型試驗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規定的運行循環條件下測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3.2
基準車速
正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進行燃油消耗量試驗(Ⅱ型試驗)時的行駛車速。
3.3
Ⅱ型試驗
正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規定的基準車速條件下測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4 燃油消耗量限值
4.1 計算方法
4.1.1 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計算方法
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的燃油消耗量FC 按照式(1)計算。
4.1.2 正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計算方法
正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燃油消耗量FC 按照式(2)計算。
4.2 限值
4.2.1 裝載點燃式發動機的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若采用手(腳)動變速器,限值如表1所示;若
采用自動變速器,限值如表2所示。
4.2.2 裝載點燃式發動機的正三輪摩托車,限值如表3所示。裝載壓燃式發動機的正三輪摩托車燃油
消耗量限值等于裝載點燃式發動機的正三輪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除以1.2,限值修約至小數點后
一位。
4.2.3 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如表4和表5所示。
5 燃油消耗量測量方法
5.1 試驗類型
5.1.1 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應進行Ⅰ型試驗。
5.1.2 兩輪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應進行Ⅰ型試驗和Ⅱ型試驗。
5.1.3 Ⅰ型試驗在底盤測功機上完成,Ⅱ型試驗在道路或底盤測功機上完成。
5.2 一般要求
5.2.1 試驗車輛
5.2.1.1 生產企業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按照附錄A的要求提交產品描述資料。
5.2.1.2 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時,對于試驗車輛的狀態,摩托車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2
的相關規定,輕便摩托車應符合GB 18176-2016中C.2.2的相關規定。兩輪摩托車的車輛分類應符合
GB 14622-2016中C.2.3的相關規定。邊三輪摩托車應拆除邊車部分,按兩輪摩托車進行試驗。
5.2.1.3 在道路上進行試驗時,試驗車輛前輪軸和后輪軸的載荷分配應符合生產企業技術文件的要求。
當在試驗車輛上安裝測量儀器時,應使其對原載荷分配的影響減到最小,并在試驗記錄計入測量儀器的
質量。
5.2.1.4 在試驗車輛外側安裝測量儀器和車速傳感器時,應盡量使附加的空氣阻力減到最小。
5.2.2 駕駛員
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時,摩托車駕駛員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5.1的相關規定,輕便
摩托車駕駛員應符合GB 18176-2016中C.2.5.1的相關規定。
5.2.3 燃料及潤滑油
5.2.3.1 摩托車應使用GB 14622-2016中附錄 H規定的燃料。輕便摩托車應使用GB 18176-2016
中附錄H規定的燃料。
5.2.3.2 發動機的潤滑油,應按照生產企業技術文件要求的等級和數量進行配置。
5.2.4 環境條件
5.2.4.1 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的試驗
摩托車的試驗環境條件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1的規定,輕便摩托車的試驗環境條件應符
合GB 18176-2016中C.2.1的規定。
5.3 兩輪摩托車燃油消耗量測量
5.3.1 試驗循環
兩輪摩托車的試驗循環按照GB 14622-2016中C.2.5.6.1的規定進行設置,按照GB 14622-2016
附件CC所示試驗循環進行,換擋操作按照GB 14622-2016中C.2.5.7進行設置。
5.3.2 試驗裝置
5.3.2.1 底盤測功機
底盤測功機主要特性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5.2的規定。
5.3.2.2 燃油消耗量測量裝置
燃油消耗量測量應按照附錄B中的一種方法進行。采用碳平衡法時,排氣取樣和容積測量設備、
分析設備、儀器和測量精度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5.3~C.2.5.5的規定。
5.3.3 試驗程序
試驗按照GB 14622-2016中C.3規定的程序進行。
5.3.4 試驗結果
5.3.4.1 不同測量裝置的燃油消耗量計算方法見B.3。采用碳平衡法時,根據GB 14622-2016中C.4.4
氣態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得出的排放結果,采用式(4)計算得出燃油消耗量,單位為升每100千米
5.3.4.2 完成整個運行循環為一次試驗,其中將Ⅰ類車輛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燃油消耗量試驗結果
分別定義為R11和R12,Ⅱ類車輛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燃油消耗量試驗結果分別定義為R21和R22,
Ⅲ類車輛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燃油消耗量試驗結果分別定義為R31、R32和R33。
5.4 正三輪摩托車燃油消耗量測量
5.4.1 Ⅰ型試驗
5.4.1.1 試驗循環
正三輪摩托車的試驗循環按照GB 14622-2016中C.2.5.6.2的規定進行設置,按照GB 14622-
2016附件CD所示試驗循環進行,換擋操作按照GB 14622-2016中C.2.5.7進行設置。
5.4.1.2 試驗裝置
5.4.1.2.1 底盤測功機
底盤測功機主要特性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5.2的規定。
5.4.1.2.2 燃油消耗量測量裝置
燃油消耗量測量應按照附錄B中的一種方法進行。采用碳平衡法時,排氣取樣和容積測量設備、
分析設備、儀器和測量精度應符合GB 14622-2016中C.2.5.3~C.2.5.5的規定。對于以壓燃式發動機
為動力的正三輪摩托車采用碳平衡法測量時,應符合GB 14622-2016附件CH的規定。
5.4.1.3 試驗程序
試驗過程按照GB 14622-2016 GB-GBT.cn 中C.3規定的程序進行。
5.4.1.4 試驗結果
5.4.1.4.1 不同測量裝置的燃油消耗量計算方法見B.3。采用碳平衡法時,根據GB 14622-2016中
C.4.4氣態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所得出的排放結果,應采用下列公式計算得出燃油消耗量,單位為
升每100千米(L/100km):
a) 對于裝載點燃式發動機的正三輪摩托車采用5.3.4.1中式(4)計算;
b) 對于裝載壓燃式發動機的正三輪摩托車采用式(5)計算:
5.4.1.4.2 完成六個連續運行循環為一次試驗,其中第一個市區試驗循環定義為冷態試驗循環,第二個
到第六個市區試驗循環定義為熱態試驗循環,將冷態試驗循環的試驗結果定義為RC,將熱態試驗循環
的試驗結果定義為RW,Ⅰ型試驗燃油消耗量試驗結果FCⅠ=0.3×RC+0.7×RW。
5.4.1.4.3 燃油消耗量用L/100km表示,試驗結果修約至小數點后兩位。
5.4.2 Ⅱ型試驗
5.4.2.1 試驗條件
5.4.2.1.1 Ⅱ型試驗前,試驗車輛應進行預熱行駛,以達到生產企業技術文件規定的熱狀態。若無規定
時,試驗車輛應在完成Ⅰ型試驗后或正常行駛15min后進行Ⅱ型試驗。
5.4.2.1.2 燃油消耗量測量應按照附錄B中的一種方法進行。
5.4.2.2 道路測量方法
5.4.2.2.1 駕駛員及駕駛姿勢
駕駛員及駕駛姿勢要求如下:
---駕駛員應穿防護服,并佩戴頭盔,駕駛員的身高為1.75m±0.05m,體重為75kg±5kg。
---駕駛時,駕駛員應坐在規定的駕駛位置上,雙手控制方向把,雙腳放在腳蹬上,雙臂應正常伸
展。測量過程中,駕駛員應保持同一姿勢不變。
5.4.2.2.2 試驗道路
試驗道路要求如下:
---試驗道路應為長度在2000m以上、最小轉彎半徑200m以上的封閉環道,或者是能正反雙向
行駛、長度為500m以上的直線道路。
---試驗道路的表面應覆蓋有瀝青、柏油、混凝土或同等的材料。
---試驗道路應盡量水平,其縱向坡度不準許超過1%,且任意兩點之間的高度差不準許超過1m,
橫向坡度不準許超過3%。
---試驗道路應平坦、干燥、整潔。
---試驗區間:500m。
5.4.2.3 底盤測功機測量方法
5.4.2.3.1 底盤測功機按照GB 14622-2016 GB-GBT.com 中C.3.2調整。
5.4.2.3.2 燃油消耗試驗區間的行駛距離應至少可以消耗10mL燃油,或行駛距離不小于500m。采
用碳平衡法時,測量時間應不低于180s,并且應在采樣開始前設置足夠長的等速行駛輔助區間。
5.4.2.4 試驗方法
5.4.2.4.1 試驗最高擋位、基準車速的確定
試驗應在最高擋位、按照表8規定的基準車速進行等速油耗測量。正三輪摩托車的最高車速按照
GB/T 5378的規定進行測量。試驗以兩個基準車速下得到的燃油消耗量較優值作為Ⅱ型試驗的測量
結果FCⅡ。
5.4.2.4.2 燃油消耗量的測量
5.4.2.4.2.1 道路燃油消耗量的測量按以下方法進行:
a) 在一個穩定的基準車速測量燃油消耗量,應進行4次試驗,其中兩次的平均車速低于基準車
速,另外兩次的平均車速高于基準車速。在試驗進行期間,試驗車輛的行駛速度允差應控制在
±2km/h之內。每次試驗的平均車速與基準車速的差值小于2km/h。
b) 平均車速低于基準車速的兩次試驗的燃油消耗量的差應小于這兩次試驗得到的平均值的
5%;對于平均車速高于基準車速的兩次試驗也有同樣要求。基準車速下的燃油消耗量應按照
圖1所示用線性插入法計算得出。
c) 燃油消耗量用L/100km表示,試驗結果修約至小數點后兩位。
5.4.2.4.2.2 底盤測功機燃油消耗量的測量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a) 試驗車輛的行駛速度允差應控制在基準車速的±1km/h之內;
b) 試驗應進行3次,按照5.4.1.4.1計算各次燃油消耗量試驗結果;
c) 基準車速下的燃油消耗量為三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d) 燃油消耗量用L/100km表示,試驗結果修約至小數點后兩位;
e) 所測得的燃油消耗量的最高值與最低值之差應小于3次試驗得到的平均值的5%。
5.5 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測量
5.5.1 Ⅰ型試驗
5.5.1.1 試驗循環
輕便摩托車的試驗循環按照 GB 18176-2016中 C.2.5.6、C.2.5.7的規定進行設置,按照
GB 18176-2016附件CC所示試驗循環進行,換擋操作按照GB 18176-2016中C.2.5.8進行設置。
5.5.1.2 試驗裝置
5.5.1.2.1 底盤測功機
底盤測功機主要特性應符合GB 18176-2016 GB-GBT.cn 中C.2.5.2的規定。
5.5.1.2.2 燃油消耗量測量裝置
燃油消耗量測量應按照附錄B中的一種方法進行。采用碳平衡法時,排氣取樣和容積測量設備、
分析設備、儀器和測量準確度應符合GB 18176-2016中C.2.5.3~C.2.5.5的規定。
5.5.1.3 試驗程序
試驗按照GB 18176-2016中C.3規定的程序進行。
5.5.1.4 試驗結果
5.5.1.4.1 不同測量裝置的燃油消耗量計算方法見B.3。采用碳平衡法時,根據GB 18176-2016中
C.4.4氣態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所得出的排放結果,應采用5.3.4.1中的式(4)計算得出燃油消耗
量,單位為升每100千米(L/100km)。
5.5.1.4.2 完成八個連續運行循環為一次試驗,其中前四個子循環定義為冷態試驗循環,后四個子循環
定義為熱態試驗循環,將冷態試驗循環的試驗結果定義為RC,將熱態試驗循環的試驗結果定義為RW。
5.5.1.4.3 燃油消耗量用L/100km表示,試驗結果修約至小數點后兩位。
5.5.2 Ⅱ型試驗
5.5.2.1 試驗條件
5.5.2.1.1 Ⅱ型試驗前,試驗車輛應進行預熱行駛,以達到生產企業技術文件規定的熱狀態。若無規定
時,試驗車輛應在完成Ⅰ型試驗后或正常行駛15min后進行Ⅱ型試驗。
5.5.2.1.2 燃油消耗量測量應按照附錄B中的一種方法進行。
5.5.2.2 道路測量方法
按照5.4.2.2進行。
5.5.2.3 底盤測功機測量方法
5.5.2.3.1 底盤測功機按照GB 18176-2016中C.3.2調整。
5.5.2.3.2 燃油消耗試驗區間按照5.4.2.3.2進行設置。
5.5.2.4 試驗方法
5.5.2.4.1 試驗應在最高擋位、以輕便摩托車最高車速的90%和30km/h作為基準車速。輕便摩托車
的最高車速按照GB/T 5378的規定進行測量。試驗以兩個基準車速下得到的較優值作為Ⅱ型試驗的
測量結果FCⅡ。
5.5.2.4.2 燃油消耗量的測量,按照5.4.2.4.2進行。
6 車型擴展
車型擴展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當某一車型獲得擴展后,此擴展車型不可再擴展到其他車型。
7 標準的實施
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即可依據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
型應符合本標準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所有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應符合本標準的
要求。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產品描述
A.1 說明
資料中任何示意圖,應以適當的比例充分說明細節。如有照片,應顯示其細節。如系統、部件或獨
立技術總成采用微處理機控制,應提供其性能資料。
A.2 概述
A.2.1 商標
A.2.2 型號
A.2.3 識別代號
A.2.4 類別
A.2.5 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
A.2.6 總裝廠名稱和地址
A.2.7 銘牌位置
A.3 總體結構特征
A.3.1 代表車型的照片和(或)示意圖
A.3.2 整車外廓尺寸圖
A.3.3 軸距 mm 輪距 mm
A.3.4 軸數和輪數
A.3.5 發動機安裝位置
A.4 整車質量參數
A.4.1 整備質量 kg
A.4.2 基準質量 kg
A.4.3 基準質量狀態下各軸的載荷 kg
A.4.4 廠定最大載質量 kg
A.5 發動機
A.5.1 制造企業
A.5.2 廠牌或商標
A.5.3 型號
A.5.4 發動機號位置
A.5.5 工作原理:點燃式/壓燃式1),四沖程/二沖程1)
A.6 污染控制裝置
A.6.1 催化轉化器:有/無1) 型號
A.6.1.1 催化轉化器制造企業
A.6.1.2 催化轉化器和催化單元的數目
A.6.1.3 催化轉化器的尺寸(mm)及形狀(體積,)
1) 劃掉不適用者。
2) 對于非直列型式的多缸發動機無須填寫。
3) 注明公差。
A.6.1.4 催化反應的類型(氧化型,三元型,)
A.6.1.5 貴金屬的總含量(g)和比例
A.6.1.6 載體(結構和材料)
A.6.1.7 孔密度
A.6.1.8 催化轉化器封裝型式
A.6.1.9 催化轉化器的位置(在排氣系統中的位置與參照距離) mm
A.6.2 空氣噴射裝置:有/無1)
A.6.2.1 空氣噴射裝置制造企業 型號
A.6.2.2 類型(空氣脈沖,空氣泵,)
A.6.3 廢氣再循環裝置(EGR):有/無1) 型號
A.6.3.1 特性(流量,)
A.6.3.2 工作原理:(內部/外部)1)
A.6.3.3 類型
A.6.3.4 最大EGR率(±5%)
A.6.4 氧傳感器:有/無1) 型號
A.6.4.1 制造企業
A.6.4.2 類型
A.6.4.3 工作原理:(窄域/寬域/其他)1)
A.6.4.4 閉環控制燃料系統中氧傳感器的作用(化學當量比/稀燃/富燃)1)
A.6.5 顆粒捕集器:有/無1) 型號
A.6.5.1 顆粒捕集器的尺寸(mm)、形狀和容積(mL):
A.6.5.2 顆粒捕集器的數量
A.6.5.3 工作原理:(部分流式/壁流式/其他)1)
A.6.5.4 濾芯體積 mL
A.6.5.5 顆粒捕集器的型式和結構
A.6.5.6 位置(在排氣管道中的基準距離) mm
A.6.6 再生系統或再生方法,說明和(或)示意圖
A.6.6.1 再生系統類型
A.6.6.2 工作原理
A.6.7 選擇性催化轉化器SCR:有/無1) 型號
A.6.7.1 類型
A.6.7.2 工作原理
A.6.8 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器:有/無1) 型號
A.6.8.1 類型
A.6.8.2 工作原理
A.6.9 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
A.6.9.1 蒸發污染物控制裝置:有/無1)
A.6.9.1.1 詳細說明裝置和它們的調整狀態
A.6.9.1.2 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的示意圖
A.6.9.1.3 炭罐
A.6.9.1.3.1 炭罐型號
A.6.9.1.3.2 炭罐數目
A.6.9.1.3.3 炭罐的形狀及示意圖
A.6.9.1.3.4 炭罐有效容積 mL
A.6.9.1.3.5 炭罐貯存介質制造企業
A.6.9.1.3.6 炭罐貯存介質及型號
A.7 進氣和燃油供給
A.7.1 進氣系統和附件(進氣消聲器、加熱裝置、附加進氣口等)的說明和圖示
A.7.2 燃料供給
A.7.2.1 燃料噴射(僅對點燃式):是/否1)
A.7.2.1.1 系統說明
A.7.2.1.2 工作原理:進氣歧管(單點/多點)/直接噴射/其他(注明)1)
A.7.2.1.3 油泵
A.7.2.1.3.1 制造企業
A.7.2.1.3.2 型號
A.8 潤滑系統
A.8.1 系統描述
A.8.1.1 潤滑方式:(分離潤滑/混合潤滑/飛濺潤滑/強制潤滑/其他)1)
A.8.1.2 儲油器的位置(如果有)
A.8.1.3 供給系統:(泵/向進氣系統噴射/與燃油的混合等)1)
A.8.2 潤滑油
A.8.2.1 制造企業
A.8.2.2 規格
A.8.2.3 若為混合潤滑,需說明混合油中潤滑油所占比例
A.8.3 機油冷卻器:是/否1)
A.8.3.1 示意圖
A.8.3.2 商標
A.9 氣門正時
A.9.1 機械操縱的氣門正時
A.9.1.1 氣門最大升程和相對上、下止點的氣門開啟角和關閉角
A.9.1.2 基準間隙及調整間隙1) mm
A.9.2 進排氣口的說明
A.9.2.1 氣門數量
A.9.2.2 活塞在上止點時曲軸箱的容積 mL
A.9.2.3 若為簧片閥,需有其技術說明(附尺寸圖)
A.9.2.4 進氣口、掃氣口和排氣口及其相應的氣門相位圖的技術說明(附尺寸圖)
A.10 點火系統
A.10.1 點火方式
A.10.2 點火提前曲線3)
A.10.3 點火正時(上止點前角度)3)
A.10.4 斷電器觸點間隙1)3)
A.10.5 閉合角1)3)
A.10.6 火花塞
A.10.6.1 制造企業
A.10.6.2 型號
A.10.6.3 火花塞調整間隙
A.10.7 點火線圈
A.10.7.1 制造企業
A.10.7.2 型號
A.10.8 點火控制器
A.10.8.1 制造企業
A.10.8.2 型號
A.10.9 分電器
A.10.9.1 制造企業
A.10.9.2 型號
A.11 電子控制單元(ECU)
A.11.1 制造企業
A.11.2 型號
A.12 OBD系統
A.12.1 MI的書面說明和(或)示意圖
A.12.2 OBD系統監測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單和目的
A.12.3 下列項目的書面說明
A.12.3.1 點燃式發動機1)
A.12.3.1.1 發動機負荷傳感器監測1)
A.12.3.1.2 氧傳感器監測1)
A.12.3.1.3 噴油器監測1)
A.12.3.1.4 OBD系統監測的其他零部件1)
A.12.3.2 壓燃式發動機1)
A.12.3.2.1 曲軸位置傳感器監測1)
A.12.3.2.2 氧傳感器監測1)
A.12.3.2.3 噴油器監測1)
A.12.3.2.4 OBD系統監測的其他零部件1)
A.12.4 MI激活判定(固定的運轉循環數或統計方法)
A.12.5 OBD系統所用的所有輸出代碼和格式的清單(每一個都加以說明),所要求的信息按照下列格
式提供,并附在本附錄后:
零部件名稱 故障代碼 監測策略 故障判定 MI激活判定 相關參數 驗證試驗
A.13 排氣系統
A.13.1 消聲器制造企業
A.13.2 完整的排氣系統技術說明和圖
A.13.3 在額定發動機轉速和100%負荷時的最大允許排氣背壓(僅適用于壓燃式發動機) kPa
A.14 傳動系
A.14.1 離合器型式和型號
A.14.2 變速器制造企業
A.14.3 變速器系統圖
A.14.4 變速器型式:(手動/自動)1)
A.15 車輪
A.15.1 輪胎(種類、規格、最大負荷)
A.15.2 輪胎壓力3) kPa
A.15.3 輪輞(規格)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燃油消耗量測量方法、測量裝置及計算方法
B.1 測量方法
B.1.1 燃油消耗量測量方法包括:流量測量法、容積測量法、稱量測量法和碳平衡測量法。
B.1.2 如果能證明試驗結果相同,也允許使用其他的試驗方法。
B.2 測量裝置
B.2.1 一般注意事項
B.2.1.1 無論采用何種測量方法,測量裝置的安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干擾或改變車輛的燃油供給系
統的供油情況,并保證發動機各項性能不受影響。這里應主要考慮燃油供給管路的壓力降、橫截面尺寸
和管路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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